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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層采掘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突出煤層采掘作業
檢查內容
(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層在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區域進行放頂煤開采時,煤層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三)采用上山掘進時,上山坡度在25°~45°的,應當制定包括加強支護、減小巷道空頂距等內容的專項措施,并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當上山坡度大于45°時,應當采用雙上山掘進方式,并加強支
護,減少空頂距和空頂時間;
(四)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破作業時,應當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
(五)預測或者認定為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七)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八)突出礦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預測或者認定為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檢查主要資料及方法 檢查依據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掘進作業規程,預防冒落措施?,F場抽查。
檢查依據
《煤礦安全規程》(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7號)第一百九十六條;《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煤安技裝[2019]28號文)第二十七條。